性侵4歲、14歲女童 分判9年、5年

    和未滿14歲者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是否同意,都會被判處重刑。台中市男子劉錦盛性侵4歲女童,還辯稱其下體赤裸是因內褲的褲帶鬆落,被法官判刑9年;另一位男子洪嘉成和未滿14歲的小女友發生性關係,事後雖以10萬元和對方家長達成和解,還是被判刑5年。

    這2起案件都由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並在近日宣判。首先是男子劉錦盛(55歲)在去年12月間去找友人聊天,得知其4歲的女兒單獨一人,則和其同處一室,後來女童母親聽見小孩哭聲而打開房門,發現劉某與女兒兩人都下體赤裸,立刻報警處理,檢方則將劉某起訴,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9年。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時,劉某辯稱並無性侵女童,而其下體赤裸的原因,是因當時他的內褲褲帶鬆了,才會滑落下來。

    不過,法官認為劉某說法難以相信,而女童對於遭性侵過程則能清楚描述,因此駁回其上訴,仍判處劉某有期徒刑9年。

    另一起案件則是一位居住在南投縣的14歲少女上網和網友聊天,提及自己已有性經驗,網友立刻透過管道告知少女的老師,而老師立刻報警。法官審理時,少女的男友洪嘉成(24歲)坦承和其發生4次性關係,並以10萬元和對方家長達成和解,但一審仍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洪某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洪某明知其女友為未滿14歲的幼女,初次見面即予猥褻,第二次面見則發生性關係,心態並不可取,且又一再辯稱不知道對方未滿14歲,但考量他以10萬元和對方家長和解,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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