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對於騎士摔車滑落自公車下方,無預見可能性,公車司機可以阻卻罪責。 機車騎士到底是自摔還是被撞倒?車禍鑑定結果大不同!
又傳出公車撞人事件!台北縣的新店安康路一段,晚間傳出指南客運的公車輾過19歲的騎士,現場血跡斑斑,騎士送醫時,瞳孔已經放大,急救後宣告不治。公車司機強調肇事者另有其人,而透過意外現場對面的監視器,還可以看到公車當時行經台北縣安康路一段,突然撞到騎士接著就緊急煞車!不過到底是騎士騎車不穩滑進公車車底,還是真的是先有擦撞意外,才導致19歲的年輕騎士摔進公車底下?警方還要進一步釐清。
公車司機涉嫌造成機車騎士身亡,涉嫌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若舉體個案真如公車司機所說,公車與騎士並排同行,騎士位於公車後方,遭小客車追撞,致騎士騎車不穩,而滑進公車車底,則公車司機顯然難以注意後方動靜,對方被追撞跌倒滑入公車車下,確難要求司機避免。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公車司機對於騎士摔車滑落自公車下方,無預見可能性,公車司機可以阻卻罪責。而後方小客車司機若有追撞騎士的行為,則須視故意或過失而論處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或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事實真相目前檢調單位正在釐清,本篇是將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暫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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