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舞癱瘓訴國賠 校方賠80萬

范姓學生3年前就讀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借韻律教室練舞,排練後空翻舞步,墜落地面,導致四肢癱瘓,家屬訴求國賠。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判決校方需賠新台幣80萬元,全案定讞。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范姓同學於民國97年8月間,利用午休及下午第一節課程時間,向學校林姓體育組長借用校內的韻律教室。
 
判決表示,林姓組長疏於注意未予陪同,只將教室門鎖鑰匙交付范姓學生,違反保護義務。范姓學生在韻律教室排練後空翻舞步,因失去重心墜落地面。
 
范姓學生受有頸椎、胸椎多發性骨折等,經送醫手術治療,受有四肢癱瘓傷害。
 
范姓學生的母親認為,兒子四肢癱瘓後,需付出更多照顧心力,不論精神或物質都造成極大負擔,因而請求國家賠償。
 
范母主張,林姓組長是公務員,事發時應陪她兒子到韻律教室,執行監督保護學生職務,卻只交出鑰匙,沒有陪同到場,導致兒子受有四肢癱瘓傷害。
 
校方主張,已和家屬達成協議,損害總額為600萬元,但因范姓學生有60%過失,需負擔40%責任,最後賠償240萬元。
 
法官指出,林姓組長若當時有陪同學生在韻律教室,告知各項舞蹈動作危險性,在范姓學生作出危險動作前予以制止,或能防止學生後空翻動作時墜落地面的意外。
 
法官認為,范姓學生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母子間的親情表達及生活互助能力因四肢癱瘓嚴重減損,范母因兒子受傷得終身照護,判校方敗訴,需賠償80萬元,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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