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式場合播放佛經可能挨告一事,是否一定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得依有無授權、場合、用途等各層面狀況認定之,並無一定答案。
告別式場合隨意播放佛經,南投縣內殯禮業者遭控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迭傳,引發南投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重視,除將由公會出面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外,也將函文業者在喪葬事宜委託契約書中載明不提供佛經播放服務,捍衛業者權益,減少官司糾紛發生。「南無阿彌陀佛…」這首佛經,幾乎在所有告別式的場合中都曾耳聞,最近南投縣有殯葬業者在協助喪家處理後事後,相繼接到由高雄建工郵局寄出,自稱擁有版權的「南樂股份有限公司」所寄發的存證信函。
告別式場合播放佛經可能挨告一事,是否一定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得依有無授權、場合、用途等各層面狀況認定之,並無一定答案。有無「公開」播送、展示、改作、編輯或「商業營利」行為,才會牽涉到「授權」層面,這也是著作權法立法規範的兩大重點。以告別式場合而言,若唸佛機與曲目是家屬自備,也在私人住宅或縣立殯儀館所設的個人靈堂裡頭播放,並不須向音樂公司取得授權,但若在公祭儀式中繼續播放,甚至連出殯途中也未中止,相信連往來人車也看得到、聽得到,這部分將歸列為公開場合,假使未取得授權便有觸犯著作權法之虞,這也是該問題棘手之處,得依個案實際情況認定是否觸法的主因。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當作免費停車場還賣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