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民眾是因為業務員上門推銷商品,而買下商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買賣」,此種消費模式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於七日內要求解約、退貨,業主不能加以婉拒,或是扣除手續費、退貨折扣費等項目,否則就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但本案蔡男已超過七日的退貨期間,故不能退貨。
英文教材業務員上門推銷,講得天花亂墜,蔡姓民眾一時心動購買,事後發現內容不佳想退貨,落得官司纏身,被依誣告罪處以緩起訴,蔡某向媒體爆料,呼籲大家睜亮眼睛,不要落入不肖業務人員圈套。
原則上,買賣雙方對於買賣的物品以及價格,只要雙方合意,買賣契約就算成立;除非買賣的物品有瑕疵,或是不具有賣方保證的品質、效用、價值等情形,買方才可以要求退貨。本案的買賣交易形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的規定,屬於「訪問買賣」。訪問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規定,「訪問買賣」準用第19條第1項規定,也就是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且不用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和價款。
根據上述的說法,蔡姓民眾是因為業務員上門推銷商品,而買下商品,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於七日內要求解約、退貨,業主不能加以婉拒,或是扣除手續費、退貨折扣費等項目,否則就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然本案蔡男已超過七日的退貨期間,故不能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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