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手機伸進曾姓男子裙下偷拍,因為裙下為一般人所無法查覺,為「身體隱私部位」。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高雄市政府體育處競技運動組擔任約僱員13年的方姓男子(46歲)前天晚間6時許,在高雄捷運競技館站1號出入口搭乘出站手扶梯時,拿出手機伸進一名曾姓女子(30歲)裙底偷拍,曾女當下覺得大腿一陣涼意,方男心虛拔腿衝出捷運站,仍遭被害人活逮。色狼坦承犯行,供稱「因公務壓力大,為紓壓才偷拍。」
方姓男子以手機伸進曾姓男子裙下偷拍,因為裙下為一般人所無法查覺,為「身體隱私部位」。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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