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游淮銀,涉嫌在八十四年間擔任台東區中小企銀董事長任內,與前東企常務監察人劉育汝,以人頭向東企貸款掏空廿五億餘元,最後形成十八億七千多萬元呆帳;一審判決免賠償,但高院更一審,昨判兩人應連帶全數賠償十八億七千九百多萬元。
高院更一審認定,中央存保公司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用中央存保公司名義聲請承當訴訟,並無追訴時效的問題。
法官認為,游淮銀、劉育汝並未善盡管理人的責任,勾結親友、幹部掏空東企銀,破壞金融秩序,應連帶負起全部賠償的責任,應連帶賠償十八億七千九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