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6.29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238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5、9 條條文

第 5 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第 9 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
               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
           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
           族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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