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合神離,一年行房兩次,離婚獲准

陳姓男子以妻子拒絕行房、分居長達10餘年等理由訴請離婚,一審法官判准,但陳妻不願分手;二審認為夫妻倆行房次數每年僅1、2次,夫妻有名無實,維持原判決。

50多歲的陳姓男子表示,75年度蜜月期間,妻子就因為拒絕行房導致2人起爭執,3年後生下長女,妻子以工作忙碌為藉口,2人每年僅有1、2次性生活,當時他才32歲,求歡遭拒讓他有強烈的挫折感。

陳男指出,妻子擔任高中老師,與一般職業婦女比較並不會太忙、太累;2人因性生活無法改善被迫分房,至今分居長達10餘年,他認為夫妻已形同陌路,不如分道揚鑣。

不過,陳婦卻認為丈夫個性陰沉,經常無故生氣,又拒絕溝通,是導致夫妻感情生變的原因,堅持不願分手。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根據陳男提出兩造錄音譯文,認為2人行房次數的確太少,陳妻87年間離家後至今分居12年,夫妻感情破裂無法挽回,不如勞燕分飛,判決陳男勝訴。

資料來源:《nownews今日新聞》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