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軍官與已婚的女助教通姦,被助教丈夫逮個正著,當場簽下300萬元本票和解,後來陳男反悔提告,指本票是在脅迫下所簽;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認為助教丈夫利用陳心神未定之際,簽下300萬元的高額和解金,遠高於法院判決通姦罪賠償金的金額,酌減為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剛從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研究所畢業的陳姓男子,去年7月3日凌晨與已婚女助教共處一室,當場被助教的王姓丈夫與警方查獲,懷疑2人通姦,陳男在警局簽下300萬元本票與王男和解。
陳男事後反悔,提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他表示不曾交過女友,當時是被助教以職權誘陷。被帶回警局後,王男對他施以極大精神壓力及生命威脅,他當時認為若不當場簽和解書將無法離開,還會坐牢,在精神舊疾復發且無援的狀態下簽下和解書。
王男則供稱,當天在警方陪同下進入妻子宿舍,發現陳男沒穿衣服,陳坦承與王妻發生性行為,警方依現行犯將2人帶回派出所,當時徵信社人員在警局為陳男分析刑責,但未脅迫,陳也未出現異常舉止。
法官審理認為,陳男並非在遭脅迫狀態下簽下本票,但也認為王男利用陳心神未定之際,簽下高額和解金,不僅超過陳男可負荷的資力,也遠高於法院判決通姦罪賠償金的金額,因此將賠償金額下修為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