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6萬不夠 罵人比中指要登報道歉

 

彰化縣永靖鄉男子林朝祥去年10月間以言語騷擾經營廣東粥店的女老闆魏淑玲,遭冷言回拒後,竟對魏女比出中指並大罵「破麻」,遭法院依公然侮辱判處拘役25天,事後林某又接受媒體採訪談官司案,魏女認為自己再遭傷害,怒提民事賠償,彰化地院8日判決林某要賠6萬元,還需在自由時報等兩家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地院判決指出,59歲的林某多次口頭騷擾魏女,已讓魏女相當困擾,去年10月中旬晚間7點多,林某又跑到店裡以言語騷擾魏女,魏女冷漠對待,林某惱羞成怒下,大罵魏女「破麻」,還朝魏女比出中指手勢,魏女怒告林某妨害名譽,但林某否認犯行,辯稱比中指是要用開玩笑的方式向魏女買一碗粥,但說法不被採信,已遭地院刑事法庭判處拘役25日。
 
判決指出,刑事判決出爐後,媒體報導該判決案,林某接受媒體採訪談官司案,魏女認為自己因此遭受更深的傷害,要求林某賠償20萬元,同時需在自由時報等兩家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對此,林某向法官表示,雙方曾經交往過,魏女還曾陸續跟他借了25萬元,他要錢要不回來,才會怒而罵人,而且自己擺攤賣雞排,每月收入2萬多元,魏女要求的賠償金額太高,而且刊登廣告,只會再讓更多人知道這件事。
 
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林某提不出魏女借錢的具體證據,而罵人、比中指之事確實發生過,審酌雙方財經、社會地位後,認為賠償金額以6萬元為恰當,而林某也需要在報紙刊登內容為:「本人林朝祥於民國99年10月14日19時許至被害人魏淑玲所經營之廣東粥店面,公然以比中指表示『幹』及『破麻』侮辱被害人魏淑玲,造成其名譽受損害,特此道歉」的道歉啟事。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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