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一概予以保護,此即「契約自由原則」。基本上,契約的訂立只要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為有效,若是被脅迫、恐嚇而簽立之契約,即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已婚的開運美容命理師陳男,三年前赴中國發展時結識王女,王女成了陳男在大陸的「二奶」並合夥做生意。陳男後來不堪王女阻他回台、逼元配與他離婚,為了回台簽下切結書,承諾若不回廣州要賠王女營業損失三十萬人民幣(折新台幣約150萬元),事後王女等不到陳憤而跨海提告求償。法院昨判陳要依約賠償。
王女與陳男在廣州一起經營美容事業,陳返台簽下「本人來到廣州與王女共同生活…若在離境(2009年11月05日)起算三個月內無回廣州…,本人願意賠償王女經營造成的損失大約人民幣三十萬元,並放棄大陸所有權益。」的切結書,而陳自返台後至今未再去廣州。判決書指出,陳男是在自由意志下簽字,同意返台3個月後,回中國與王女共同經營事業,否則願賠償對方事業損失30萬人民幣,並非要陳某與王軍共同生活,未違公序良俗。
該份契約書會生效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法關係中,個人的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粹由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不是國家及其他外力所能干涉,基於此個人的自由意思,其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一概予以保護,此即「契約自由原則」。基本上,契約的訂立只要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為有效,若是被脅迫、恐嚇而簽立之契約,即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工人遭飛機撞傷,爭國賠逾時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