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0401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 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 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