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7601 號令增訂 公佈第 99-1 條條文 第 99-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 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 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