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5.18增訂會計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7601  號令增訂
公佈第 99-1 條條文

第 99-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
           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
           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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