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5.18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條文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761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16、17 條條文
    
    第 16 條   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7 條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