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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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司委會昨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重可處三年徒刑,一旦修法通過,部分國人過去洽公時,習慣塞紅包給經辦或主管官員,希望「花錢買效率」的觀念及做法,如果仍不改變,恐將被依行賄罪法辦。


    法務部長曾勇夫昨表示:「過去民眾送錢給公務員,公務員一定要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者才會犯罪,但未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立法通過後,不管公務員有沒有違背職務,送錢的人都要被法辦。」曾勇夫強調:「為了杜絕紅包文化,法務部一定會大力推廣這項修法,讓民眾知道處理洽公不必送、不能送(指紅包),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
    但司改會律師高涌誠認為:「這項修法恐將貪污案證人推向被告那邊,行賄者可能怕被法辦而不說出官員收賄經過,使檢調查不到證據,導致貪污黑數增加。」


    「有人還是會照做」
    民眾吳令如也說:「紅包文化不會馬上減少,有需要的人還是會照做,要靠教育才能減少紅包文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明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送錢收錢都有刑責
    法務部官員指出,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就是要打擊長年被國人詬病的官場紅包文化。例如,民眾到行政機關申請核發資料希望盡快獲准,在申請文件中夾帶紅包給承辦公務員,過去民眾的行為可能不罰,未來不管公務員有沒有收下紅包,送錢的民眾都會觸法。法務部長曾勇夫也舉例:「具備完整資格老師,送錢給校長獲聘任,過去往往只有校長有罪,老師無法可罰,未來法案若完成三讀,送錢的、收錢的都會有刑責。」
    事實上,政府推動這項修法也和扁案難脫干係。官員坦言,特偵組偵辦扁案時,查出部分企業老闆錢進扁家,最後卻無法可罰,例如行賄扁珍一千萬元取得台北101董事長職務的陳敏薰、宣稱「不樂之捐」扁家三億元的辜仲諒,這類送錢行為未來都會被法辦。但曾勇夫強調:「法律不溯及既往,扁家相關弊案並不適用。」


    違背職務刑責不減
    至於草案原擬同步修正「違背職務行賄罪」刑責,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但立委擔心不能彰顯政府反貪決心,該條文未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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