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防貪規範,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財產來源不說明罪」,改為只要涉嫌犯罪3年內,財產有不當增加者,即有說明義務,並將刑期,由3年提高為5年以下。
法務部對此表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必須公務員有貪污犯罪疑慮成為被告,才有說明財產不當增加的義務。
馬總統是在今年2月16日指示法務部研究,拿掉僅限貪污的帽子,擴大範圍為財產來源不說明罪。換句話說,未來如果修法通過,公務員有義務說清楚不明財產來源,否則就涉違法。
這項修正草案將犯罪主體修正為包括所有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公務員,擴大適用範圍,嚴密法制,並兼顧人權保障。
此外,法務部也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及各國立法例修正,規定公務員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義務。
未來完成修法後,相關刑度也將由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以避免被告無懼輕刑而迴避說明義務,進一步落實立法目的。
資料來源:台灣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