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非法持有制式槍械,觸犯第7條第4項規定,須處5年以上徒刑,如非法持有改造的槍械,依第8條第4項規定,處3年到年10徒刑,不比紐約輕
仁德醫護專校槍擊案,顯示改造槍枝氾濫,警方表示,市面上部分玩具槍,可直接改造為具殺傷力槍枝,成為改造槍枝氾濫幫兇,認為可考慮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明訂玩具槍管制辦法,要求弱化玩具槍「彈室」、承受槍擊後座刀「後座壁」,讓有心改槍者無法直接應用, 增加改槍難度。
原本經濟部與內政部於民國81年底發佈「玩具槍管理規則」,對玩具槍從外觀到材質都有嚴格規定,但這項規則未經法律授權,民國91年遭廢止,從此仿造制式槍枝的金屬材質玩具槍充斥市面,稍懂車床的歹徒,只要以簡單機具,即可讓玩具槍「功力大增」。
刑事警察官表示,為防堵這個漏洞,雖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但現行玩具槍無法可管,儘管有這項條文,仍未能禁絕玩具槍成為改造手槍。
至於非法持有槍枝刑責,美國紐約的「Crotty Saland PC」律師事務所指出,依紐約刑法規定,非法持有長槍、砲、一般手槍,及左輪手槍,觸犯「二級非法持有武器罪」,刑責為年3年到15年等。土製槍械或改造槍械是否觸法,紐約刑法似未明確規定。另外,在紐約如知情藏匿槍枝且與犯罪有關,或擁有3把以上槍械,卻沒有對等的執照等情形,則觸犯「三級非法持有武器罪」,須處2年到7年徒刑。
在台灣,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非法持有制式槍械,觸犯第7條第4項規定,須處5年以上徒刑,如非法持有改造的槍械,依第8條第4項規定,處3年到年10徒刑,不比紐約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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