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親間相互負扶養之義務,也就是說母親和女兒間都互相負有扶養義務,就算簽了不扶養的協議書,依法母親仍可要求扶養。且「繼承」是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開始,但這對母女卻在繼承尚未開啟前就約定要放棄繼承
年高八十、六十的一對母女,同住鬧區店面,卻常因小事而吵架,終至撕破臉,母親雖擁5000萬元財產,女兒卻要求「預付」遺產300萬元就此「一刀兩斷」,新北市議員苦勸協調不成,母女竟具結互不撫養、繼承之協議書,女兒上週搬出住處,母女從此形同陌路。
這紙協議法律上應無效力,因為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間相互負扶養之義務,也就是說母親和女兒間都互相負有扶養義務,且依據同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就算簽了不扶養的協議書,依法母親仍可要求扶養。且「繼承」是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開始,但這對母女卻在繼承尚未開啟前就約定要放棄繼承,繼承既未因被繼承人(母親)死亡而開啟,何來繼承一事?
故母親死後女兒仍可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財產。這張「不得再予繼承聲明書」,並無法律依據,只是二人各自聲明主張,女兒方面表示「我拿回300萬就不會要其他遺產」;母親則主張「我也不要你扶養」,但法律上兩人身分仍是母女,仍有權利義務關係。倘若女兒在母親死後拒絕繼承其他遺產,則母親留下的房地產最後可能要歸於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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