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殺人罪嫌的男子是否成立刑法§273義憤殺人的責任減輕事由,則屬較有爭議的部分。刑法§273:「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較前述的普通殺人罪法定刑為輕。
一名在宜蘭水泥廠打工的男子,前晚與同事分別在宿舍、卡拉OK店喝酒,昨凌晨酒酣耳熱見同事走路不穩跌倒,好心伸手要扶,反遭同事喝斥:「你們這些外地來的人,工作慢吞吞,最沒有用!」他一時衝動,竟當眾持店內魚刀一刀刺穿同事肺部致死。警方依殺人罪嫌把他移送偵辦。
(一)「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為一般殺人的處罰,刑法中所稱殺人,必須以故意「致他人於死地」為前提所為犯罪行為,若因過失行為致他人於死的情況下,僅稱之為「過失致死」,在法律上的評價及處罰有所不同。
(二)本案涉殺人罪嫌的男子是否成立刑法§273義憤殺人的責任減輕事由,則屬較有爭議的部分。刑法§273:「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較前述的普通殺人罪法定刑為輕。
(三)而所謂激於義憤,則指他人實施不義行為,在客觀上使人無法容忍,引起一般理性之人憤怒,而做出於法不容之行為。因此,持魚刀殺死同事的男子,僅因同事譏笑等語而萌生殺意,不屬於「激於義憤」,應由普通殺人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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