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刑警大隊逮捕45歲毒販曹金海,發現他涉嫌利用毒品控制當時才16歲的少女販毒、上床及行動,少女如同「性奴」卻甘願替曹嫌販毒,年邁雙親也只能落淚、搖頭。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法條例第2條規定
少女被誘失身卻替歐吉桑毒販販毒?台北縣刑警大隊逮捕45歲毒販曹金海,發現他涉嫌利用毒品控制當時才16歲的少女販毒、上床及行動,少女如同「性奴」卻甘願替曹嫌販毒,年邁雙親也只能落淚、搖頭。
(一)少女佳佳因為犯毒癮,而被藥頭曹某控制,稱:「如果妳不跟我性交,我就不給妳毒品!」用毒品做為性交的交換條件,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法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對價關係,非僅止於金錢,物品交易也算。該案少女被害時為16歲,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31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曹某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佳佳幫忙販賣毒品為該條文的幫助犯,但佳佳未滿十八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佳佳在該案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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