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破門抓猴,捉姦不成反被告?

黃某的妻子和徵信社一起進去該名年輕女子的家,涉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拔罐需要脫內褲嗎?」據媒體報導,知名電器經理黃某的妻子因在車上發現丈夫與一名年輕女子的大頭貼而起疑心,經徵信社調查,發現確有此事,故闖入該名年輕女子的住處進行拍照存證,並看見二人赤裸身體。而二人卻稱在「為對方拔罐」,檢察官認為相當荒謬,將二人依通姦罪起訴(已除罪化)。

法律評析

抓姦不成反被告,侵入住宅

(一)而黃某的妻子和徵信社一起進去該名年輕女子的家,涉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通姦罪已除罪化,故現在黃妻並無法已通姦罪對兩人起訴,但黃妻如果真的有收集到兩人相姦的證據的話,仍然可以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之訴。
(三)至於兩名男女在房間脫光還沒發現性交,是否構成通姦?此為刑事訴訟證據法上的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只要法官達於證據合理確信之程度,即可依證據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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