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它法令另有規定者,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明火表演)。
《消防法》三讀 違者最高可罰15萬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將餐廳、飯店、夜店等室內公眾場所的明火表演採許可制規範,未經許可而表演明火,可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施放天燈也一併納入規範,未在規定地點及時間施放者,將吃上三千元罰單。消防署表示,正研擬「明火表演管理辦法」,會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討論後,最快半年內頒布施行。
消防署副署長陳文龍說,會通盤檢討消防安全與建物建材等,盡快在管理辦法中定出一套室內明火表演的許可標準。有些餐廳會在客人面前將料理點火處理,是否觸法?陳文龍坦言有爭議,會在施行細則中明確定義,降低爭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