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41 號令修正 公佈第 27 條條文 第 27 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 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