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13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條文
  • 台中地區-不定時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41  號令修正
    公佈第 27 條條文
    
    第 27 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
               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