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13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41  號令修正
公佈第 27 條條文

第 27 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
           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