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13增訂並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11  號令修正
公佈第 18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1 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
           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算定之金額,
           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第 18 條   本法自公佈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