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13增訂並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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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11  號令修正
    公佈第 18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1 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
               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算定之金額,
               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第 18 條   本法自公佈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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