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之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未來對於過度工作負荷之勞工,如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之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其從事工作導致勞工過勞致死者,除將依職安法處分外,如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情事者,仍得視其情節,依涉嫌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未來勞工若過勞致死,雇主或主管可能要負刑事責任!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鬆口表示,讓勞工超時工作,採取行政罰比較有效率,目前規劃提高罰鍰額度到二萬元至二十萬元;不過若是造成勞工過勞致死,目前研議對雇主或主管課以刑事責任。
近期勞工疑似過勞死頻傳,立法院社會福利暨衛環委員會昨天邀請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作施政報告,多位立委輪番上陣質詢勞工過勞死議題,要求勞委會要積極處理,「不要等到鬧出人命才在檢討究責」。
立委黃淑英表示,目前勞基法有關超時工作罰鍰才六千到六萬元,即使修法草案罰鍰也才提高到二萬元至二十萬元,對於大公司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立委羅淑蕾則批評,勞工超時工作,勞委會卻等到有人死了才究責檢討,加上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工時基準排除適用規定,勞雇雙方約定工時、再報主管機關核備即可,這樣的規定和執行,勞委會等於是間接殺手!
國內超時工作的定義,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基本工時每天為八小時、每兩週則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勞基法也明文訂定,雇主如有必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至於加班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王如玄回應,雇主讓勞工超時工作,以行政罰較符合效率,但如果是刑事罰,得等三審定讞太久了;不過若是勞工超時工作導致死亡,則考慮對雇主課以刑責,這部分可從勞動法令著手、或從刑法處理,仍有待跨部會協商。
王如玄解釋,勞工過勞致死,目前考慮對雇主課以刑責,一般刑法處罰主體是「行為人」,主要是處罰實際行為人,有些雇主可能不管事,此時則要追究造成勞工超時工作過勞者,例如總經理或小主管。
若看國外經驗,目前包括韓國及日本勞基法,均有針對超時工作課以刑責,以韓國勞基法為例,違法超時工作,將可處兩年徒刑或一千萬韓元罰鍰;至於日本勞基法,也針對違法超時工作,訂有六個月徒刑或三十萬日圓的罰鍰。
超時難定義 工商界反彈
針對勞委會研擬勞工過勞死將對雇主或主管課以刑責做法,引起工商界反彈。工業總會批評,勞委會是將個案當通案處理,假如這樣做,誰敢投資當老闆;電機電子公會也說,過勞死是歸責員工個人還是雇主造成,都有很大爭議,勞委會應該先通盤考量,勿矯枉過正。
電電公會副理事長鄭富雄指出,過勞死是個人因素還是公司雇主因素造成,實在很難釐清,他說,高科技業高競爭,特別是軟體、設計類工作,因為具有連貫性,所以很難以固定工時來規範,責任制有其必要性,就算不是科技業,很多職務晚上必須出去吃飯應酬,也是為公司工作,「公司應酬增加的工時,算不算是加班?應酬喝酒傷身,算不算是職業傷害?」
他認為,勞資雙方應互相體諒,勞工在工作告一段落之後,雇主應給予慰勞或提供休假,而勞方也應根據個人體力量力而為。現行勞基法對過勞死有其規範與定義,企業與勞工應以法律為依歸,才能做到公平。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