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李姓司機確實是對李姓乘客用拒絕下車之方式,來達成直接剝奪其意思活動自由,雖然李姓司機以悍衛公司財產為由而提出正當防衛,但顯然該行為過當,故應構成刑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不給票卡,不給下車?李姓女子前晚搭乘台中客運,下車時因無法出示電子票卡,遭陳姓司機拒絕下車,李女眼見乘客已走光,急得報警求救,警方最後把公車攔下,司機遭控妨害自由,但台中客運出示監視器,確認司機確實有給票卡,並指司機是想把女子載至公司,處理過程若不夠周延願道歉。
個人的自由,包羅萬象,刑法只能就其中較為重要的個人自由,制定不法構成要件,加以保護,而且妨害自由罪僅以妨害或侵害個人自由為目的的犯罪為限。
李女控司機妨害自由,途中還說「我就是變態」,陳姓司機則委屈表示,只是依規定要求乘客出示票卡,並無妨害李女自由用意,只是李女情緒激動,他擔心李女下車有危險,又怕影響其他乘客權益,因此先送完客人,再把李女載回附近場站。
警方表示,類似事件公車族隨時可能遇到,司機最好先把車暫停路旁,通知警方協助處理,載著乘客繞來繞去,又拒絕讓乘客下車並不妥;台中客運江副理則說,車上都有監視器,乘客若趕時間,可以先留下資料事後再確認,並不會刻意為難乘客。
律師說,本案例中李姓司機確實是對李姓乘客用拒絕下車之方式,來達成直接剝奪其意思活動自由,使其不能自由離去。況李姓司機雖是悍衛公司財產為由而提出正當防衛之阻確違法事由,但顯然該行為過當,故應構成刑法第306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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