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者、將性愛影片張貼上網供人觀賞者或網站管理者,因「散布猥褻影像供人觀覽」均觸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若經警方查獲送辦,恐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一名網友在街頭目擊一對年逾半百的男女在路邊大膽做愛,好奇之餘,將過程拍下,還將長達7分鐘的影片貼在YouTube網站上,但警方表示,不管是偷拍者上傳或於街頭激情演出的男女都已觸法,將追查偵辦。
7分鐘的偷拍影片中,只見一名年近6旬的男子,下半身赤裸與一名女子疑似做愛做的事,而地點則是在馬路旁的巷子內,雖然,影片張貼後兩個小時被緊急移除,但北市警局少年隊偵查組表示,將追查拍攝上傳散播這段影片的人。影片中男女「炒飯」地點像在住宅防火巷內,兩人於自以為隱密空間做愛做的事卻遭偷拍,無供人觀覽意圖,雖不構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嫌,但兩人於公共場所赤裸下半身的舉止已觸法,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開罰處,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1.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2.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3.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不管是偷拍者、將性愛影片張貼上網供人觀賞者或網站管理者,因「散布猥褻影像供人觀覽」均觸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若經警方查獲送辦,恐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若偷拍者為散布性愛影片而偷拍,除可能涉及更重的刑責外,偷拍者行為已侵害他人的名譽跟隱私,影片中遭偷拍男女還得以向其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不少青少年會將自身露點自拍影片、色情照片,張貼至IG或臉書等社群網站,其實都已違法,有人甚至因此被函送法辦、判刑,提醒網友別將情色影片、圖片放置網路供人瀏覽,以免觸法。
♦刑法第234條第1項,普通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 加重公然猥褻罪:「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1)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是指在不特定人、多數人、特定的多數人,共見共聞或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為猥褻的行為。 (2)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公然猥褻的故意,以及供人觀覽的不法意圖。故行為人縱有公然猥褻故意,但並無供人觀覽的法定意圖者,也無法構成本罪。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1) 猥褻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 (2) 散布:是指擴散傳布於眾,包括一次擴散傳布於不特定人、多數人以及一次傳布一人,但反覆多次為之,使其擴散於眾。 (3) 播送:是指將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透過機械設備,使其原文、原音或原像重現。 (4) 販賣行為:販賣是指有償的轉讓。 (5) 公然陳列:是指將猥褻物品放置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或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6)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覽或聽聞的故意,而為本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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