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張姓女子被任職的公司男經理性騷擾,張女向公司申訴卻不獲回應,台中市性別工作平等會依法對該公司處以20萬元罰鍰,但該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其訴訟。
判決書指出,台中某公司李姓經理從98年起,多次以言語及電話對張姓女員工性騷擾,還多次對她有搭肩、拉扯的行為,張女向該公司負責人申訴,但該負責人正是李姓經理的妻子,對其申訴不理不睬。
張女即向台中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控訴,該會對該公司處以20萬元罰鍰,但該公司不滿而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必須查明性騷擾事實真相,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而該公司對於張女的申訴不加調查及理會,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因而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