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治法第12條規定販賣菸品之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之人。由此可知菸品販售者有查證購買者是否滿18歲之義務,但並無強制規定人民購買菸品時需出示身分證件
「外表看起來成熟,又戴全罩式安全帽,當然認為這個人有駕照,應該滿十八歲了,誰知道…。」超商店長王金銘賣菸給外表成熟的「男子」,沒多久男子遭警方臨檢,查出還差十四天才滿十八歲。王某被依違反菸害防制法處以一萬元罰款。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王某確實很難從少年的外觀判斷是未成年人,他也沒有查證對方年齡的義務,判決王某免繳罰款。
菸害防治法第12條規定販賣菸品之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之人。由此可知菸品販售者有查證購買者是否滿18歲之義務,但並無強制規定人民購買菸品時需出示身分證件,多數販售者於販售時多會就購買者之外表舉止等判斷對方是否已滿18歲,並不會特別要求購買者出示證件。
本件購買菸品的少年從外表看來一般民眾皆會認為其已滿18歲,連臨檢的員警也以為少年已滿18歲,是在少年出示身分證件才發現其並未滿18歲,而王姓店長也因少年外表看起來成熟並戴全罩式安全帽故無請少年出示證件,從此可知王姓店長並無故意和過失,因為連一般民眾和員警都會誤以為少年已滿18歲。雖業者有查證之義務,卻沒有讓民眾一定要出示證件之權力,故民眾並不一定會配合,商家難以落實菸害防治法第12條的規定,應要有相對應的法令配合才能杜絕類似的情況發生。
菸害防治法第12條:「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第24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清官可斷家務事,立院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