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地院法官認為,以電話傳真簽六合彩「不算公然」而判無罪,引發各界關注,同樣的,集團在網路上開放供人簽賭職業運動,算不算聚眾賭博?
台中地院簡易庭法官就認為,網路屬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虛擬空間」,而將莊家與網路簽賭者均依「聚眾」與「共同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判刑,此判決一出,讓抓職棒簽賭的新竹警方一片叫好聲!
日前林姓男子在台中市南屯區租屋架設網路與伺服器,供不特定賭客上網簽賭職業運動,被查獲電腦主機18台等證物,全案經檢方依賭博罪嫌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網際網路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然是虛擬空間,但還是需要主機等場所、設備才能傳輸,性質上已經非屬純思想的概念空間,也不是絕對不存在的事物,因此利用網際網路賭博,其行為已經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的犯罪構成要件。
法官又認為,「聚眾」賭博只要有一定場所供人賭博即可,不需要有讓人前往的固定空間場所,電腦上網在性質上,仍算是一個具體的空間,需透過實體電腦與網路設備才能達成,因此被告與賭客利用電腦軟體上網對賭的行為,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的要件,而莊家聚集多名賭客利用電腦網路賭博,也符合「聚眾賭博」與「提供賭博場所」的要件。
最後法官判莊家聚眾賭博罪,處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4名網路賭客則因「共同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8000元。
不少竹市法界人士與警界對此判決,均表示樂見其成,認為法律見解需與時俱進,才會有生命,也才能貼近事實,目前網路簽賭氾濫,有了這樣的判決,才能遏止新型態的賭博,同時讓犯罪者卻步。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