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婦人捐贈排灣國小1千800多公尺擴充校地,11年後丈夫不認帳,反指當時補辦所有權狀遺失,疑遭動手腳成捐地,並向屏東地院請求「撤銷贈與」,因梁婦已亡故,經辦人也退休,雙方各執一詞,排灣國小早併入佳義國小,捐地遲未使用,法官認為捐贈過程不無瑕疵,判決梁婦丈夫勝訴,應歸還該筆土地。
對於撤銷贈與判決,雙方低調不回應,只說「尊重司法判決」,佳義國小強調不影響校務與小朋友活動空間。
屏東地院調查,梁婦於82年間因耕作權期滿,取得屏縣瑪家鄉佳義段1138地號土地,但瑪家鄉公所卻有一份梁婦於79年簽署的「山地保留地同意以3萬6千元為補償費,提供為筏灣國小(排灣國小前身)用地」,以及「山地人民使用山地保留地土地權利拋棄書」,並蓋有梁婦丈夫的印章,但兩者簽名經查並非夫妻2人筆跡,土地最後於88年移轉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當時承辦的鍾姓女課員於93年就退休,許多情節已不記得,她表示因梁不識字才代寫、代簽,並沒有盜刻印章代梁婦捐地給學校,也忘記補償費有無發給夫妻2人。梁婦丈夫反指當時發覺土地權狀遺失,才交付印鑑章請鄉公所補辦。
雙方各說各話,又無刑事判決輔助依據,法官交叉比對雙方說法,並審酌捐地超過10年仍未閒置未用,判決撤銷贈與並歸還土地,但原民會不排除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