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偷拍穿著迷你裙的蕭姓女子48張照片被提告,但法官認為,張某只拍到女子大腿內側及大腿跟部連接臀部下緣,沒有拍到內褲,不算所謂「身體隱密部位」,判處張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今年7月間,張姓男子在台中市台中港路一家量販店內,發現穿著迷你裙的蕭姓女子坐在大賣場美食街的座椅上,於是就坐在蕭女對面的座椅上,將數位相機放在桌子上,朝蕭女的大腿部位拍了48張照片。
檢方偵辦時,發現張某的相機已儲存2310張照片,其中不少照片的主角都是穿著短褲或短裙的年輕女性,蕭女的照片中,有多張是她交叉雙腿的特寫照片,因此依妨害秘密罪嫌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時,發現蕭女被拍的48張照片中,只拍到大腿內側及大腿跟部連接臀部下緣,沒有拍到內褲等,不算所謂「身體隱密部位」,因此判處無罪;但法官也認為,張某拍攝照片的動機可議,若對蕭女的心理造成傷害,蕭女可以提出民事訴訟進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