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淡水鎮97年某社區大樓新建期間發生工安意外,57歲女工華桂珠從8樓掉落到2樓鷹架,幸運撿回一命,但腦部受損難以恢復,終身行動不便,士林地方法院判決3家建商共同連帶賠償876萬元職災補償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意外發生在前年7月11日,華婦幸有各樓層鷹架緩衝,最後落在2樓鷹架上,但仍造成氣胸、肋骨和腿骨骨折、延遲性顱內出血、水腦症及中樞神經感染,歷經8次開顱手術才保住性命,然而已造成腦部永久傷害,終身無法自理生活。
3建商仍可上訴
華婦認為因為建商未設置安全網、安全帶等保護設施,且鷹架與建物主結構體間空隙過大,才造成這起意外,提控聲請職業災害給付,向建商國揚實業、下游包商春輝公司、聯林公司、監工、工地負責人求償。
華婦求償1835萬,法官判准其中的876萬元,包括每月2萬8000元的2年施工工資;法定退休年齡65歲前的8年工作能力損失182萬元。
此外,每月外籍看護費,依國內女性平均年齡,建商還得支付28年,一共546萬;還有醫藥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林林總總共876萬元,3家建商都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