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透過合法期貨公司的理專,操作投資理財,投資人也應主動經常性查核所有投資交易,確認是否都是自己親自下單,以免受騙。
一名林姓婦人,在富邦期貨陸續投入1億4,303萬餘元期貨交易保證金,兩年不到,被富邦期貨前營業員林雅君、劉恩齊以不實交易,訛騙慘賠到只剩下1,654萬元。台北地院昨天宣判,林劉倆人必須連帶賠償林姓婦人7,893萬5,875元。
富邦期貨爆發的這椿醜聞,發生在民國93年至94年間,富邦期貨因前營業員林雅君、劉恩齊的不法行為,在95年間遭金管會行政處分停止期貨接單3個月;97年間,台北地方法院就刑事部分,依違反期貨交易法,將林雅君、劉恩齊倆人,分別判刑3年及1年7月,富邦期貨則被判處罰金100萬元。全案現上訴高等法院審理。關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台北地院昨天宣判,林劉倆人必須連帶賠償林姓婦人7,893萬5,875元,以及自96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按5%計算年息。因此預估,未來官司確定後,林劉倆人要賠償的本金與利息合計將逾1億元。
至於富邦期貨監督不週,林姓婦人請求連帶賠償5,935萬餘元,法官並未判准。主要理由是,富邦期貨與林姓婦人先前曾經仲裁協會進行仲裁,仲裁協會判斷富邦期貨賠償林姓婦人2,997萬餘元。仲裁人的判斷,依法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加上,林姓婦人無法舉證證明富邦期貨,事前同意或允許林劉倆人全權代她進行期貨交易。因此林婦請求富邦期貨返還該公司收取的手續費,法官認為,無理由。
判決書指出,林姓婦人是在93年3月透過劉恩齊開戶,由林雅君代為理財,開戶後4個月,林雅君就以傳真文件變更林姓婦人的地址、印鑑,擅自啟動客戶的網路交易系統,並透過網路下單,製造假交易記錄、對帳單,讓客戶以為獲利良好。直到95年2月,林姓婦人有資金需求,才發現帳戶只剩下1,654萬元,損失達1億2,649萬餘元。
富邦期貨從這宗內部人自行做的「虛偽交易」,竟向林姓婦人收取高達6,185萬餘元手續費,而林雅君1人領取3,000多萬元的業績獎金。但富邦期貨資訊查核部門,卻對林雅君的不正常交易行為,諉稱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