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檔案主要包括網路部落格,投顧從業人員若在自己部落格分析股票或解析金融商品,必須要以投顧公司的名稱、不得用個人名義,這樣才可以清楚劃分責任歸屬。投顧事業如違反上述規定,將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停止業務一年以下,甚至解除職務。
防股市亂象、金管會緊盯投顧業者再出招!金管會昨日公佈多項新規定,包括:要求投顧業者任何公開說明會,都必須錄影與錄音;投顧從業人員不能以個人名義,在部落格(BLOG)或BBS站等進行網路投資分析,必須以公司名義為之。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為強化國內投顧事業管理,修正「證券投顧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其中,增訂投顧業者不得從事之三大行為。首先,投顧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投顧事業的名義,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檔案等行為。
吳桂茂指出,電子檔案主要包括網路部落格,投顧從業人員若在自己部落格分析股票或解析金融商品,必須要以投顧公司的名稱、不得用個人名義,這樣才可以清楚劃分責任歸屬。投顧事業如違反上述規定,將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停止業務一年以下,甚至解除職務。
另外兩項金管會新增投信業者禁止行為,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沒有合理」分析基礎的建議買賣訊息;以及自行或委託他人製播的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不得以非從事投顧業的受僱人擔任節目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