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改仲裁 省時省錢

勞委會今天表示,配合勞動三法實施,陸續修正相關子法,其中勞資爭議仲裁辦法草案有關勞資爭議權利事項,過去調解不成走入訴訟,將改為仲裁,可為勞工省時、省錢。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科長羅忠政表示,勞資爭議仲裁製度分為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權利義務的爭議,如勞方未依約給付工資等;調整事項為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工時等。

羅忠政指出,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依調解、仲裁程序處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過去勞方原則上需以工會成員和資方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即走入法院訴訟程序,往往曠日廢時,勞方還需負擔訴訟成本。

羅忠政說,新修訂仲裁辦法,對於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若調解不成,爭議雙方可申請仲裁,由仲裁委員會判斷。

他表示,仲裁委員會由主管機關(地方縣市政府)組成,成員含勞、資方及主管機關3至5人,需依法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公正仲裁;經估算約在59至79天內完成,相較於訴訟程序,大幅縮短時間。

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若提起訴訟或仲裁,羅忠政說,中央主管機關依法給予扶助,將以勞工權益基金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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