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走病父提款 判「遺產」還繼母

元配的3名兒女藉故載走病父四處提款,陸續領走父269萬7000元積蓄,病父死後,繼母及其女兒怒告3人,請求返還遺產179萬餘元,獲屏東地院判准。

領近270萬 須還179萬餘元

70多歲林姓男子頗有積蓄,元配為他生下2男1女,迄今都已成年,元配死後,他再婚與阿珠(化名)生下一女小珮(化名),他與阿珠、小珮母女同住,98年間重病臥床,多由這對母女照顧。

元配所生的3名子女商議後,告訴繼母與同父異母的妹妹小珮,欲帶病父赴外地求醫,不料,1個多月後病父撒手人寰,家人辦完後事清點遺產時,發現老父的存摺生前被密集提領4次,計約220多萬元,死後還被火速領走近50萬元。

阿珠查出病夫被元配的子女帶走後,陸續到農會、郵局、2漁會信用部,各提領20萬、20萬、150萬、30萬元,丈夫病死不久,印鑑、存摺又被拿走,領走49萬5000多元,前後總計269萬7000多元,卻留下醫療費、殯葬費等2、30萬元待付,遺孀阿珠因無婚後財產,無力支付。

母女2人向屏東地院提告,請求認定丈夫病危到死後3月期間,被家人領走的積蓄應視同遺產,並請求返還該筆遺產;3名子女向法官喊冤,強調4次提領的錢都由病父取走,其中,90萬元用以清償個人債務,50萬元贈與女兒,30萬元當他與兒子的生活費,並囑咐他們預留50萬元,作為死後與元配的撿骨費用,父死後提領的錢全數用於殯葬費。

但元配的3名子女提不出父親欠債證明,也無債權人資料,法官認為所謂生前對子女的贈與,甚至遺囑預留撿骨費用等,應視為遺產一部分,因夫妻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阿珠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一半財產134萬餘元,另一半再由母女2人、前妻3名子女均分,最後判決元配的3子女,應返還繼母、妹妹共179萬餘元。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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