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0.06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 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申請結匯,應 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檔案,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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