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之禁止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菸害防製法第九條第九款。
公告事項: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禁止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以可拆成二包以上之菸品容器且各單包內容物少於二十單位(如支、袋、錠、片或芯等)之包裝方式銷售菸品。但雪茄不在此限。
二、 販賣菸品場所陳列展示之菸品品項,大於該場所菸品之最小販賣單位。
三、 以明示或重新組裝等其他方式,提示消費者特定品項之菸品單價較一般市場價格為低。
四、 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