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90008355 號令、內政部 台內警字第 0990871841 號令會銜修正發佈第 80-1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 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第 80-1 條 政府機關(構)專供治安、防疫、公共輸變電架線工程及道路橋樑修建養 護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比照前條規定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