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八、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 認定之戰亂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 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 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會首長出國參訪,經主辦單位 安排旅館,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者,亦得 檢據覈實報支。但最高以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