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10 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8       八、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
               認定之戰亂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
               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
               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會首長出國參訪,經主辦單位
               安排旅館,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者,亦得
               檢據覈實報支。但最高以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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