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 撫卹法、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現職委待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 退休年齡依警察機關一般行政暨技術人員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 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中央所屬機關、學校由內政部警政 署辦理,送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由警察局辦理,送直轄市政 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