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10 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保管款納入國庫集中支付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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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經管之保管款,除「中央政府各
                   機關保管款專戶款項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第 2  階段作業說明」所列暫
                   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之款項外,應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
                   支處理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存入國庫存款戶集中支付,不得挪
                   移墊用。
    
       2       二、惟配合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推動薪資代扣款公、自提
                   費用合併繳納作業,有關員工公保、勞保、健保、退撫基金及勞退基
                   金等款項,自 99 年 7  月 9  日起亦應納入國庫集中支付。
    
       3       三、為免徒增行政作業程序,前揭薪津代扣款如有當月 10 日前需繳納者
                   ,得併同公提部分,於繳納時始開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洽經行政院
                   主計處同意)。另其他代扣款亦可比照辦理(例如:急難貸款、房屋
                   貸款及房租津貼等款項)。
    
       4       四、保管款繳庫方式有下列 2  種,各機關得擇一辦理:
               (一)匯款繳庫:各機關經收應納入國庫集中支付之匯款,應告知匯款人
                     有關收款人戶名及帳號(機關名稱;24××××0212××××),
                     俾利其匯款,並由中央銀行代繳庫。
               (二)填繳款書繳庫:各機關經收應納入國庫集中支付之現金或支票,可
                     採填列繳款書(科目名稱及代號: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24
                     ××××0212-×)方式,至國庫經辦行辦理繳庫。
    
       5       五、本部建置之匯款繳庫機制,其中匯款「收款人戶名」為機關名稱、「
                   匯款帳號」為 24 ××××0212××××(共 14 碼,其中 24 代表
                   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收入;第 3  碼至第 6  碼為機關代號前 4  碼;
                   02  為保管款代號;12  為細目【即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第 1
                   1 碼為預算外保管款科目之檢查號碼;第 12 碼至第 14 碼為機關代
                   號後 3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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