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聯防機制: (一)消防或警察機關接獲火災報案時,應迅速將火災地點、時間、燃燒 情形及報案人等有關資料,通報對方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並 指派人員迅速處理。 (二)消防、警察機關應隨時掌握轄區縱火發生狀況,並循行政系統層報 上級機關;如有以恐怖攻擊或詐領保險金等為目的之縱火案件時, 應互相請求必要之支援。 (三)消防及警察機關於封鎖火災現場時應密切協調連繫,如封鎖範圍一 致,則由雙方共同實施封鎖;否則,即各自分別封鎖。火災現場解 除封鎖前,均應以書面通知對方機關。 (四)警察機關於恐怖攻擊、重大火災爆炸或縱火案件發生時,應建請當 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召開縱火偵防協調專案會議。 (五)消防機關負責蒐集縱火手法及路徑等有關資料,按月統計、分析, 函送當地警察機關作為縱火偵處之參考。 (六)警察機關移送縱火案件時,應副知消防機關。 (七)警察機關應將轄區之縱火犯列冊管理,以防止再犯。 (八)消防機關及警察機關應每半年函請當地地檢署將處理縱火案件之( 起訴或不起訴)情形,彙送供追蹤列管。 (九)縱火案件之新聞發布,應於消防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勘查確認係縱 火案件後,始發布新聞資料。 (十)內政部警政署於最高法院檢察署召集全國性檢警聯席會議,如有討 論關於縱火偵防及預防之議題時,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邀請內政部消 防署參與會議。 (十一)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召集地區檢警聯席 會議,如有討論關於縱火偵防及預防之議題時,請該檢察署邀請 地方消防機關參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