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傳統出版業者發行數位出版品 ,並透過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之輔導,以促進出版產業升級,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定義 (一)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 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呈現,並經由電腦網 路或實體通路等管道公開發行之數位圖書或數位雜誌(期刊),包 括由現有紙本圖書、雜誌(期刊)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指由申請人提供數位化及 資通訊科技協助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化體系,並 協助其發行數位出版品。 (三)本要點所稱傳統出版業者,指發行紙本圖書、雜誌(期刊)之公司 、行號。 3 三、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案應具備要件 (一)申請人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二年以上,發行數位雜誌(期刊) 或圖書,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申請案之成員應包括申請人及其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且 申請案成員間為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者,不 得逾該申請案成員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三)申請人應聲明下列事項: 1.最近五年內未曾有受政府委託或補助違約情形。 2.最近二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申請案之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申請案之成員,違反者,申請人應 於本局通知指定期限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 予受理。 (五)每一申請人限提一申請案,違反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決 定撤銷之申請案;屆期未撤銷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4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月 十八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申請案應於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掛 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一科(地址:臺北市天津街二 號),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九十九年度輔導數位出版產業創新應 用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 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時送達者,本局均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5 五、補助名額及金額 (一)獲補助申請案以六名至十二名為限,候補名額一名至三名。 (二)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 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6 六、申請案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企畫書(撰擬格式如附件二)各 十五份向本局申請補助金。 前項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 應依序附於企畫書之後。 (一)申請人現況(含營運及財務狀況)、申請人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 績說明【包括至少從事二年以上發行數位出版品之證明、發行之數 位出版品得獎紀錄、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海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詳情 (包括數位出版品名稱、授權國家或地區、件數等)及週邊商品收 益等資料】,及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簡介,並應檢 附下列證明文件: 1.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無違反同 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 2.申請人最近二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影本。 3.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同意參與申請案,並承諾共 同達成關鍵評估指標(KPI) 之合作意向書影本。 (二)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填寫項目如下。 1.計畫目標。 2.實施策略及方法。 3.達成關鍵評估指標(KPI) 之說明。其內容如下: (1)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版權授權機 制及說明。 (2)提供數位化及資通訊科技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 業者提升其數位出版發行或 EP (指電子書版本及紙本)同步 發行之完整流程(work flow) 說明。 (3)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出版營運模 式。 (4)協助申請案結合之每一傳統出版業者,自申請人與本局簽訂補 助金契約之日起至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至少發行五種完 成電子書國際編碼(ISBN)登錄之數位出版品,並依圖書館法 規定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且無償授權至少一家公共圖書館館 內閱讀。 4.執行期程及進度。 5.預期成果及效益。 (三)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數位出版品補助 之切結書。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企畫書內容不符規定,或申請書、企畫書之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 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7 七、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期限及方式、申請案應備文件是否符 合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核。 (二)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並由 本局代表擔任主席,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 評審;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 (三)評審委員應提出建議補助者(含候補)名單,並就補助額度、補助 比率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含候補)名單、補助金額度上限、補助 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四)評審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 委員於申請案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審 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 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 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 資格。 (五)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交通費。 (六)評審項目及權重: 1.申請人現況(含營運及財務狀況)及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說 明 20%。 2.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 60%。 3.整體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 20%。 8 八、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 (一)簽約: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獲補助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本局完 成補助金契約書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並由候補獲選者依序遞補之;補助金契約書由本局另定 之。 (二)繳交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交核定獲補助金額上限 之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違反者,視為未完成簽約。履約保證金 於獲補助者依約結案,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無息發還獲補助者。 9 九、 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 (一)補助金撥款方式: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補助金契約書簽訂後十五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 金核撥申請函及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 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2.第二階段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所載執 行期程完成各項工作,並於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送符合第十 一點規定之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補助金額 領款收據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實際補助金 額由本局依第(二)款規定計算。 3.獲補助者未依前目規定期限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雖提 出申請,所附文件、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 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解 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 助者並應自解除契約日起五日內將第一階段補助金繳回本局。 (二)獲補助金結算標準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本 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 預算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實計算實 際補助金額;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10 十、獲補助者應遵守事項 (一)獲補助者與本局完成簽約後,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 更企畫書之必要者,應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變更,經本案 評審委員書面審議作成同意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但 第六點第二項第(二)款第 3 目所載達成 KPI 之說明不得變更 。 (二)獲補助者應擔保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以下簡稱授 權人)出具,自獲補助案經本局審核合格結案之日起五年內,無償 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之行政機關,將授權人依本 局核定之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所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於 國內外非商業性推廣活動中公開閱覽之書面文件。 11 十一、結案 第九點第(一)款第 2 目所稱結案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 款: (一)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版權授權機制 及說明。 (二)提供數位化及資通訊科技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 者提升其數位出版發行或 EP 同步發行之完整流程說明。 (三)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出版營運模式 之說明。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總收支明細表,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 (五)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發行之數位出版品已完成電 子書國際編碼(ISBN)登錄及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之證明。 (六)公共圖書館開立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已出具授權 其發行之數位出版品供館內閱讀之證明。 (七)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發行之數位出版品電子檔二 份。 (八)第十點第(二)款授權書正本。 12 十二、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及記載獲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 並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 其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二)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或違反本要點情事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 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補助 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之十分 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 得申請本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 13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