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國際 及全國性等運動賽會、推廣全民運動、社教、藝文等活動及維護場區 內各項設施,提昇場館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處所屬國家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館)及周邊設施設備之使用、管 理均依本要點辦理。 3 三、本場館開放時間如下: (一)經預約導覽進入本場館參觀:每日上午 09:30 至下午 16:00 ( 參觀導覽服務申請及費用另訂之)。 (二)田徑場跑道:夏令每日上午 05:30 至 08:00 ;冬令每日上午 06:00 至 08:30 ,免費開放晨運(進入前須依相關規定辦妥申 請)。 (三)本場館周邊設施設備:全日開放供民眾休憩運動。機關團體及個人 之特定活動,須先行向本處辦理申請,經核准始得使用。 4 四、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申請使用: (一)與本場館設置目的相同或相關之體育活動。 (二)具備發揚善良文化或教育性之社教藝文活動。 (三)國際暨全國性等體育運動賽會及文化交流活動。 (四)學術性之集會演講。 (五)其他經本處核准之活動。 5 五、申請使用本場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 用,且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違背法令或有害社會公益及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空襲、緊急災變及上級政府機關急需使用或治安機關通令制止者。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五)未經申請核准之集會遊行。 (六)本處認定該活動可能或已損及場地設備者。 (七)違反本處另訂之場地設施設備使用申請及審核相關法規之規定者。 6 六、本場館場地設施設備使用申請及審核相關法規另訂之。 7 七、本場館規費收費事項另訂之。 8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場館及周邊區域: (一)駕駛各式車輛者。但公務車、嬰兒車、自行車、輪椅不在此限。 (二)酗酒泥醉者。 (三)施用毒品或有法定傳染病等者,若導致意外發生,本場館不負賠償 責任。 (四)攜帶犬畜,飼主應負起看管責任,如發生傷人事件,概由飼主負責 ,若不處理其排泄物者,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外,須立即離開本場館及周邊區域。 (五)攜帶危險物品者。 9 九、進入本場館及周邊設施設備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進入本場館及所屬周邊區域,不宜有暴露或違反善良風俗之裝扮。 (二)請勿喧嘩或以其它方式干擾他人參觀導覽及休閒運動之進行。 (三)妥善保管及注意個人財物及物品,如有遺失自行負責,本場館不負 賠償責任。 (四)請保持本場館及周邊地區環境整潔,勿亂丟垃圾。並嚴禁張貼任何 海報、廣告、標語、傳單及任意塗鴉。經核准同意張貼之海報、宣 傳標語及廣告等活動後應立即清除。 (五)禁止以下行為:乞討、烘焙煮食、餵食流浪犬、燃放鞭炮、吐痰便 溺、傾倒廢棄物、妨害風化、賭博等妨害公共衛生、安寧及秩序者 。 (六)不得任意損壞本場館任何設施物品及設備,如有毀損者,需照價賠 償;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七)進入本場館內區,應遵從本處所屬幹部或保全人員指導或制止,未 經許可不可擅自進入管制區。 (八)汽機車入場者,應依照管理人員及指示標誌放置或停放,嚴重違規 者報警拖吊。 (九)請遵守本場館設施設備使用規定,如不按照指導或說明使用而發生 意外,本場館不負賠償之責。 (十)本場館內全面禁止吸煙、嚼食檳榔。 (十一)本場館生態景觀區水池,請勿放生、涉水、洗滌、垂釣及戲水。 (十二)本場館及周邊區域,未經本處核准嚴禁擅自設立攤位或以流動方 式進行各項物品、食物飲水之販賣。 (十三)嚴禁於本場館及周邊區域私設桌椅、吊床、神壇、遮雨棚架及擅 種植物等。 10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